天津调查公司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天津调查公司本案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双方同居的事实,全额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双方同居期间的收入情形以及同居的时间,酌情考虑返还彩礼25000元。甲男与乙女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甲男于2014年8月向乙女支付4万元后,双方办理结婚仪式,自2014年10月开始同居,但始终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直至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终止同居。2015年4月,甲男提起诉讼,要求乙女返还彩礼4万元。乙女认为双方已经同居且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销了上述费用,故不同意返还。

       天津婚姻法律师认为,本案实质上涉及的是彩礼的性质认定。通过案例还原的事实可以看出,甲男与乙女对房屋的出资额和房屋的实际登记份额存在差异,此部分差异系甲男让渡权益所致,而此部分权益应当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此种权益与风俗彩礼确实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法院在彩礼的形式和数额方面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另外,即使认定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但未办理登记已经同居的,是否应当返还,则法律并无直接规定,在目前的实务中,一般认定不具有返还情形。据此,即使存在彩礼性质,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8年相识,于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起,二人开始同居。2010年1月,甲男出资80万元、乙女出资40万元购买私产房屋一套。天津调查公司房屋登记为甲男、乙女共有,各持50%份额。2010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自行终结同居关系。2010年5月,甲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2/3份额。庭审中,甲男称诉争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份额确定产权比例,房屋登记份额与出资份额之前的差额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属彩礼范畴。乙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房屋应各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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