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的拆迁过渡安置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丙男于甲男与乙女发生离婚证争议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甲男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故就现有证据分析,无法认定甲男、乙女与丙男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该40万元不能认定为借款,据此驳回丙男请求。借款利息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故甲男婚前财产的借款利息应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4年乙女父亲丙男分四次向乙女汇款40万元,天津离婚律师乙女收款后用于购买商品房首付款,该商品房登记产权人为乙女。2015年3月,甲男与乙女因离婚争议在法院诉讼,一审驳回甲男离婚请求后,丙男以乙女和甲男为被告提起诉讼,称向二人借款40万元用于购房,并提供乙女签署的欠条一份。甲男认为该40万元属于赠与而非借款,故不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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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离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天津婚姻法律师认为:丙男向乙女转账的行为,在无法认定是借款的情形下,一般只能按照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彩礼的返还以登记结婚为标准,未登记的一般予以返还,而结婚登记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均不予返还。天津婚姻法律师认为:实务中对是否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争议最大的即为:未登记但已同居的情形下,彩礼问题如何处理。案例中法院从收入情形和同居时间的角度酌情返还彩礼,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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