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家侦探农村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容忽视

        刑事侦查中的陷阱取证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陷阱取证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对象特定原则,只能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二是必要性原则,只能适用于一般侦查手段难以有效获得证据的严重犯罪;三是道德限度原则,所设陷阱能够为社会道德所接受;四是用途正当原则,用于查明犯罪而非引发犯罪。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主要针对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有关人员的取证行为,天津私家侦探目的在于制约侦查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陷阱取证行为不一定是非法的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一定属于非法证据。

        以前学者对民事陷阱取证的研究大都仅仅是对刑事陷阱取证的翻版,而未有站在知识产权诉讼这一独特的视野内加以考察,可谓对此理论研究的缺憾。笔者考察了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提出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此理论的澄清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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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逻辑起点、价值理念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合法与非法的衡量标准上,也有较大差异。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直接涉及侦查权,直接使用陷阱取证的概念容易引发歧义。虽然我国法院的判决中早有承认这类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但首次使用陷阱取证概念,天津私家侦探是在北大方正等诉天津高术公司软件侵权案一审判决书中。通说认为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是何谓合法性,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明确。但从司法实践看,由认定为非法向认定为合法、强调合法转向违法排除的趋势明显。

        民事陷阱取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待行为人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后获取证据的特殊取证手段民事陷阱取证的对象是另一方当事人。单纯诱导他人提供证据的行为一般属于偷拍偷录的问题,因此,民事陷阱取证的对象不可能是证人,只能是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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