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查公司走私毒品案二审成功改判

       天津调查公司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案件。九零后女孩闻某某犯拾得信用卡后取现,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讯问期间,为减轻罪责,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使他人遭受刑事拘留,构成诬告陷害罪。经过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闻某某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两个罪名,但仍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处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院判决:被告人闻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以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范某某无期徒刑。二审中, 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范某某本人,认为范某某应依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自首,天津调查公司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律师关于范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但由于绑架罪是无期徒刑,最终数罪并罚后总刑期没有改变,还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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