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人侦探工地工友故意杀人,律师代理被害人

       天津私人侦探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一审、二审中,靳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自己不知道在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藏有毒品。 王佰光律师的辩护观点是:天津私人侦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靳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毒品含量明显偏低且未流入社会,靳某系初犯且不排除系受雇实施走私毒品犯罪,原审量刑过重。

       《刑法》347条规定,走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靳某走私海洛因1830余克,天津私人侦探正常量刑当判死刑,从这个角度说,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中,王佰光律师除了从主观明知角度为靳某做无罪辩护外,另准备了一份补充辩护意见,即:一审量刑过重,没有考虑靳某可能构成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没有流向社会等因素。该辩护观点被二审采纳,直接把死刑改判为十年有期,辩护成功!

       2013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闻某某先后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某公寓附近拾得被害人高某某和武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并分别在天津农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共计使用8600元。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闻某某被抓获。事后其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诬称其拾到武某的银行卡高某某完全知情,且往高某某卡内转款1400元是受高某某的指使,并在取出5900元现金后分予高某某2900元。高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高某某被刑拘释放。天津私人侦探现被告人闻某某已退赃,并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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