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系特指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从逻辑上不能反过来理解成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逻辑错误 。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恶意串通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形, 在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形下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一审判决适用该条款,系不考虑客观事实而机械适用法律,违背了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根本原则。

       被上诉人蔡一审中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借据及确认的录音证据证明, 天津私人离婚律师被上诉人蔡一直明知并确认被上诉人陈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陈XX的个人债务,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存在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二被上诉人系借款合同的主体及合伙利益共同体,被上诉人蔡非善意第三人,上诉人才是借款合同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一审判决纯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陈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就判决上诉人一弱女子对被上诉人二男人合伙形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显失公平正义及天理良心。为此,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要求上诉人王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仿照苏俄立法之规定而确立的所得共同制,意在保护家庭主妇之权益。共同财产制拥护者认为采取分别财产制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只有共同财产制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这也是基于我国目前妇女在社会中的经济能力较男性还是占弱势而考虑的。

       该规定说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务虽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刘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其已向刘某出示了该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法院判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该债务已由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由李某承担,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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