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婚内夫妻间借款是否有效?

        因为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双方生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该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窦先生因欠外债被起诉查封房产,该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尚未过户给孩子,确实会被强制执行,届时窦小某也只能再找窦先生赔偿损失了。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属孩子,若一直不办理过户,天津离婚律师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婚姻律师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是离婚时采取自行或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后患。

        但在天津离婚律师接到的当事人咨询中,不乏一方基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希望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仅主张分割财产,籍此维护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属于自己的那部份财产权益。不起诉离婚,仅要求分割财产是否可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处分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但如果涉及到日常支出外的其他重大支出,夫妻双方应经对方同意。我国现有法律对“日常生活需要”并无明确规定,结合笔者实务经验,法院一般将日常家庭成员的吃穿住行等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小额消费认定为家庭日常需要,而房产、车辆买卖等则通常认定为非家庭日常支出,需经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如配偶一方擅自处置房产、车辆等,极有可能认定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纵观公示的离婚案件判决书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大部分的法院在夫妻双方均认可债务的情况下会确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离婚诉讼中,只要有一方否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则会以债务涉及第三人,但离婚案件无法追加第三人,而不追加第三人又无法查清案情为由,判决驳回该项诉求,让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天津离婚律师另寻法律途径”既可以是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也可以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因为在这两种诉讼中法院是可以在案件中追加第三人的,通过追加第三人查实涉案债务的形成等事实,进而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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