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天津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我国婚姻法并未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个人债务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是法律的疏漏,但通过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当然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天津离婚律师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为家庭付出较少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尚且应向对方给付一定的补偿。“举轻以明重”,那么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因个人利益而使共同财产减损的一方,当然更应向对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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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个人债务的补偿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412条:“如以共同财产偿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方应对共同财产给予补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2002年修正)第1023条规定,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财产清偿他方之债务时,虽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天津离婚律师亦得请求偿还。第1030-2条规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后财产清偿其婚前所负债务,或以其婚前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除已补偿者外,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应分别纳入现存之婚后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计算。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立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值得借鉴。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前个人所欠债务,天津离婚律师其行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追偿。因此如果一旦离婚,债务人的配偶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已清偿个人债务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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