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调查需要掌握正确技巧

       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男士。这位男士与女方结婚已经5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去年一次被女方发现其有外遇,于是女方大吵大闹。为了安抚女方,这位男士便把自己父母婚后出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套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然而,让这位男士没想的是:天津婚姻调查房产加名后不久,女方便与其分居并于今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分房产。这位男士对于女方的起诉举棋不定,于是便找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对于这种什么都没想好的当事人,本律师首先要让他们对离与不离作出决定,因为这是进一步选择诉讼策略的前提,而且别人无法代劳。于是,这位男士思考了半天,觉得都闹到这份上了,以后也没心思再过下去,还是离了比较好。

       既然决定离婚,那么就剩下房子问题了。作为男方当然觉得女方分文未出,离婚便拿走一半的房产不甘心。但这个问题不太好解决,因为虽然是男方家出资购买,但男方已经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种做法属于赠与,所以女方目前是房子的共有人。从购房出资上看,有一半的款项是这位男士的姐夫受其父母委托转账过来的。这部分钱从理论上上来说可以作为借款。这样一来,离婚时女方会感受到债务的压力,对于迫使女方让步是很有帮助的。另外,女方目前年龄三十几岁,其急于离婚当然是想再婚。这个年纪是比较着急结婚的,所以本律师建议这位男士不妨在本次诉讼中不同意离婚,天津婚姻调查拖延离婚。如果拖延得当,他们的离婚官司可以拖到后年不成问题。相信这个方法对对方很有“杀伤力”。

       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很多达不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需要进行二次起诉才能离婚。而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有的被告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却索性拒绝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在法庭上应对不当的话,法官仍然会驳回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后,被告拒绝出庭时,原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天津婚姻调查本律师结合昨天刚刚在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办理的一起此类离婚案件进行说明。既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抓不住我们的把柄,我们又是第二次起诉并仅要求离婚,而被告是在合法送达后无故不到庭,所以法官基本上就会判决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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