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调查所谓出轨照片在本离婚案件中有用吗?

       在起诉离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而这会影响原告对受理法院的选择,天津婚姻调查因为法院在受理时要进行管辖权的审查。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原告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原则上是其户籍所在地,但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则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其住所地。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作为原告的您应当首先考虑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另外,本律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起诉前您需要准备好被告的居住证明,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情况。但这个证明有时并不容易取得,如果您无法获取该证明,天津婚姻调查也可以先向被告的户籍地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再根据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由被告自己提供居住证明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主要是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常年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是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作为被告的苏女士(化名)委托本离婚律师处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便围绕婚姻法的规定,结合苏女士同意离婚的打算,而就离婚财产问题准备证据与答辩状。准备过程中苏女士却提出不同的想法。原来,苏女士认为男方在离婚起诉书中对双方相识、结婚的描述是不真实的,而是在男方的热烈追求下苏女士才勉强同意与其结婚。对于这个问题,苏女士很是气愤,天津婚姻调查决心要以当庭宣读离婚答辩状的方式来揭穿男方的谎言,让法官看看男方到底是个什么人。

       对于苏女士的心情,本律师十分理解。但在处理了众多的离婚案件后,本律师却认为苏女士这么做毫无法律意义。原因在于:苏女士作为被告已经同意离婚,所以即便男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是草率结婚,也丝毫不会影响判决离婚的结果。因为法官对结婚原因的逻辑判断是: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天津婚姻调查那么结婚原因可能会是判决离与不离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同意离婚,那么无论结婚原因是什么,判决的结果都是离婚,所以再确认此事就是多余的了,法官才不会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至于苏女士希望通过揭穿男方的谎言来让法官认识下男方是个什么人则更无必要,法官见过当庭撒谎的当事人太多了,只要和需要审理的事项没关系,法官是没精力去处理的。更何况,案件审完后男方还能和法官有什么关系呢?男方是什么人与法官何干?所以说在本案中双方的结婚原因是个没必要进一步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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