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公司前时先要自己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决定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黄先生(化名,原告)在天津是某外企高管,对方马女士(化名,被告)在天津自营一家公司。双方结婚已经十年,未生育子女。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产生矛盾,且矛盾于去年初彻底激化。为此,黄先生委托本律师于去年4月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接到法院传票后,天津离婚律师公司被告马女士按时出庭,但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和平区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半年后,本律师再次代理黄先生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虽然被告马女士收到了传票,但在昨天开庭时却无故拒不出庭。该案只能进行缺席审理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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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是婚姻案件,在缺席审理时无法了解被告对离婚问题的意见,所以法官格外谨慎。而这种谨慎的表现就是法官向我方提出各种问题,稍有不慎回答错误或者庭前缺乏证据准备的话,就会被法官抓住把柄而再次驳回我方的起诉。比如关于双方分居的问题,法官是这样问的:“原告,你了解被告住在哪里吗?这么多年你们就没见过面吗?”很明显,如果我方回答见过面甚至说去过原告住处的话都可能被法官认为双方并未真正分居。所以本离婚律师回答说:“分居前原告就住在她的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某处。去年为了与被告协商离婚,原告特意飞来天津在某酒店咖啡厅进行过谈判,但谈判失败,所以才发生去年的第一次起诉。天津离婚律师公司另外,我方有原告长期在天津居住、被告一直在天津居住的居住证明作证据,可以显示双方的确没有住在一起。”法官见本律师的回答无懈可击,又有证据予以证明,便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原告,你的起诉书中没有提财产分割问题,难道你们结婚这么多年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让原告本人回答,律师不许插嘴。”法官见本律师不好“对付”,索性专门给我的当事人“挖坑”——如果我方回答有夫妻共同财产并当即提出要求分割的话。法官便会认为被告未到庭,关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均无法查清,万一处理错误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话将是错案,所以不如判决不准离婚更为稳妥。好在本律师在开庭前早就提醒过黄先生该如何就财产问题表态。对此,黄先生回答道:“我们有夫妻共同财产,但不需要在本次诉讼中处理,如果日后发生争议,我们可以另诉解决。”眼见我方准备充分,抓不住任何把柄,这位法官便匆匆结束了庭审,择日宣判。本律师在天津顺义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对方打算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离婚案件。由于对方律师不明白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本律师直接回绝,导致对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计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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