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上诉后还会被发回重审吗?

       由于本律师在和平法院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发生了法院未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天津私人离婚律师造成被告无法正常应诉的事情。究其原因有二:1、法院工作人员的疏忽;2、被告对离婚诉讼缺乏基本的了解。为了避免此类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宣传一下法院受理起诉离婚后都应当向被告送达哪些法律文书。

       首先介绍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我的当事人王女士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于是男方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递交了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案卷由立案庭转至南磨房法庭后被分配给了某位审案法官。于是,这位法官的书记员便打电话联系王女士,通知其前去领取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对于突然被起诉,王女士非常意外,进而不知所措,于是选择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更拒绝前去领取材料。按正常流程,这位书记员便决定向王女士做邮寄送达。当装着起诉材料与开庭传票的快递送至王女士住处时,恰逢王女士出差,于是快递也被退回法院。当然,书记员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还是坚持不懈地给王女士打电话。终于,在法律的感召下,在书记员的不懈努力下,王女士来到了南磨房法庭。于是,书记员最为关键的疏忽发生了——竟然鬼使神差地误以为之前的快递已被王女士签收,所以王女士手中已经有了离婚起诉书副本只是没有签收开庭传票。所以这位书记员当场仅给了王女士一份开庭传票。拿到开庭传票的王女士经过了二十天的思考,最终决定委托本律师帮助其打好这场官司。天津私人离婚律师这场情况下,从王女士去法院拿诉讼材料开始,十五天内为被告的答辩期与提出管辖异议期。本想拖延诉讼的王女士因为不懂法,貌似已经失去了这个宝贵的拖延机会。但本律师认为可以运用法律,利用书记员工作中的疏忽,再把答辩期与管辖异议期“要回来”。

       根据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一件普通离婚案件,法院在受理后会首先由书记员联系被告,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并至少要向被告送达如下文件:1、离婚起诉书副本;2、应诉通知书与开庭传票;3、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副本。如果法院遗漏上述任何一个文件,被告均有权以审理程序不合法并导致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而提出异议并拒绝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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