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上诉后何时可以提前阅卷?

       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王女士的委托(化名,被告)作为其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在了解案情时,本离婚律师发现作为被告的王女士从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接到的诉讼材料中除了一张开庭传票外,别无他物。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本律师的注意。经过一番了解,本律师确定是受诉法院在前期送达程序中存在重大疏漏,忘记将离婚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交给王女士。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该疏漏会引发什么后果呢?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无法联系到被告的起诉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先生(化名,原告)与被告张女士(化名)在四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在加拿大,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并失去了联系。于是何先生委托本律师代为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

       由于被告的国籍仍为中国,但分居前一直住在加拿大,多年来又失去了联系,所以何先生目前也不确定被告到底是在中国还是国外。这种情况下,要想顺利开庭则必须要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普通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六十日,而涉外公告的时间则是三个月,也就是九十日。本案中由于被告是否在国外无法确定,单独采取哪种公告方式都有风险——如果被告在国内,天津私人离婚律师而公告却发在了《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或者被告在国外,公告却发在了《人民法院报》上,日后被告均可以审判程序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届时我方的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本离婚律师向法官提出了一个建议,即两种公告方式在时间上重叠采用。考虑到两种方式的公告期间有一个月的差距,同一天发布公告就会导致最终开庭时间的不一致,所以可以先发布涉外公告,过一个月后再发布普通公告,天津私人离婚律师这样做就可以让二个公告所确定离婚案件开庭时间恰好都定在同一天。

       对此,本律师认为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一审法官拒绝当事人阅卷还是有根据的,毕竟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为了二审诉讼查阅案卷当然要找二审法官。所以,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如果您被一审法官拒绝的话,不妨先等一等。待案卷移送后在二审离婚案件开庭前去二审法院查阅案卷。

       那么,该如何“要回”上述期限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提出答辩状的前提条件便是要先得到起诉状副本。不知道起诉状的内容,被告如何答辩呢?这也是个常识问题。同时,天津私人离婚律师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由此可见,法院没有向王女士送达离婚起诉状副本,直接导致王女士无法答辩,管辖异议期是伴随着答辩期的,所以管辖异议期也就无从谈起。那么,法院应该撤销之前签发的开庭传票,重新向王女士做送达。这样一来,本律师也就要回了答辩期与管辖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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