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调查受理起诉离婚后都应当向被告送达哪些法律文书?

       天津婚姻调查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或者无法出庭应诉,所以打算委托律师代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变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它。”但具体到离婚案件中,法院却把握的非常严格。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来看,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及被告在国外的以外,一般都会要求被告亲自应诉,而拒绝代理人单独出庭。天津婚姻调查另外,如果被告仍无故坚持拒绝出庭的,则法院在经过合法送达后会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杜女士(化名,被告,户籍地在天津省济宁市)与男方李先生(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半年。婚前,杜女士曾在天津市和平区南磨房地区购买一套房产(一直在出租)。现男方要求离婚并起诉至和平区法院。于是法官打来电话要求我方前去领取开庭传票。得知男方起诉至和平法院后,本离婚律师有些不解——虽然杜女士的房产在和平区,但其本人却长期居住在济宁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男方只能向济宁市的法院起诉才对,怎能向和平区法院起诉呢?而且和平区法院竟然还受理了。

       为了弄明白情况,本律师今天来到法庭找到了法官。拿到传票和起诉书后,本律师特意要求法官将原告起诉时的管辖依据出示给我看。结果发现男方作为管辖依据的竟然是杜女士在和平区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明里记载的主要内容有所有人姓名、登记时间等,但这些内容无论如何也不能证明被告杜女士就一定在该房屋处居住啊?哪里有规定:“买了房就一定要居住呢?”很明显,拿产权证当做管辖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和平法院怎么就收下了原告的诉状呢?对案卷的一番翻看后,本律师又发现了案卷里还附着一张原告亲笔书写的声明,天津婚姻调查大意是保证被告就住在上述房屋内,否则一切法律风险由其自己承担。看来是立案时的法官对拿着房产证当关系依据也不放心,所以特意让原告书写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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