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调查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管辖依据吗?

       天津婚姻调查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其它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那么当事人应该在何时提出此类申请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此类申请应该越早越好,最好不要超过举证期限。当然,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后,也不是一律不能再提出申请。比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随着案件事实的一步步查明还会引发新的需查明问题。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在离婚案件中时常会出现一方在审查对方的银行存款明细的转账记录时又发现对方将资金转移到了另外一个之前不知道的新账号。对于这种情况,本律师认为您要马上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官再调查一下该新发现的对方银行账户。

       今天,本律师在和平区法院成功代理一起婚姻案件。由于本离婚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并抓住对方代理律师的发言漏洞,使得案件审理对我方极为有利,天津婚姻调查我的当事人在不久的将来便可以获得满意的判决。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于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胡先生(化名,原告)于2000年在天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前往美国工作和生活。期间先后在美国生育二个女儿,今年分别为14周岁与7周岁。2010年,于女士突然因脑血管疾病住院接受抢救,现已逐渐康复。2012年胡先生因失业而被迫回国并在和平省成都市工作至今。但在去年的8月,胡先生突然向以婚后感情不和,现分居满两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青羊区法院起诉离婚。对此,身在美国的于女士坚决不同意,并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庭审中,男方除了出示自己的护照中的回国时间以证明双方分居满2年外并没有其它像样的证据。众所周知,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分居2年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有一个关键前提,即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感情不和,但该案不是该情况。加上男方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基本上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所以该离婚案件形式对我方比较有利。虽然如此,本律师还是不能掉以轻心,天津婚姻调查在法庭上步步为营,稳扎稳打。而处于劣势的男方所聘请的当地律师在本已被动的局面下又昏招频出,又让本律师收获了不少意外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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