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双方从何时开始解除婚姻关系?

       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很多人至今仍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在起诉离婚案件审理中,提交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证据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天津私人离婚律师私自录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诉讼证据使用的。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只要私自录音在作为证据使用时符合以下条件便属于有效证据。1、录音对话中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虽然声称有录音证据,但对话人并非对方当事人,而是对方的父母,甚至是朋友。这种录音证据是很难被离婚案件法官所采信的;2、最好能够明确反映离婚诉讼中的待证事实3、录音内容必须完整,不得被篡改、剪辑;4、录音必须保留原始载体;5、录音取得的方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第三者家中安放录音设备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进行录音肯定属于无效证据;6、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做公证录音。

       本律师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就出现了上述问题。因为是一审便成功获得了离婚判决。我的当事人很是高兴,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便没有仔细阅读判决书的内容,匆匆办完对被告的判决书公告送达程序后便回了家。回家后才发现判决书中在描述案件情况时出现了笔误——将双方的结婚时间提前了几个月。

       于是,当事人便给本离婚律师打来了电话,希望能更改过来。天津私人离婚律师说实话,该案的判决已经完全达到了诉讼目的,不仅离了婚,孩子也判归我的当事人抚养。毕竟是一份离婚判决,结婚时间是否提前了几个月并非关键问题,不是离婚判决书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已办理了判决的公告送达手续,如果找法官修改笔误,则还要重新进行公告,势必会拖延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对希望尽快离婚的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什么好处。虽然如此,我的这位当事人还是认为:这个离婚判决书对自己人生太重要了,容不得有半点瑕疵,坚持要更改过来。于是,本律师答应她下周联系法官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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