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来看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与离婚调解笔录的关系?

       本离婚律师接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件起诉离婚案件的发回重审裁定书,至此本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代理了该上诉案件。本案案情大致是:对方王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被告)于3年前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对于男方的离婚请求,李女士虽然同意,但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一处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在离婚时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自己一半的补偿。对此,男方明确表示拒绝。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在一审中向河北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袁某以快递方式递交了对房产的评估作价申请书。第二次开庭前,李女士突然生病发高烧而无法参加庭审。于是,李女士又向法官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与医院的病假条。然而,该承办法官也许是专业水平不高或出于其它原因而无视李女士的要求,以仅有医院病假条而没有附上就诊记录为由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双方离婚,而对房产问题不予处理。这种一审离婚判决无疑严重损害了李女士的利益,为此本律师代理李女士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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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和本律师都想到了另外一种方法,即在离婚调解书中不涉及上述房产,仅写明郝先生需就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女方折价款20万元。同时在调解笔录中记明该20万元是女方放弃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并全部归男方所得的折价款。这么做对于郝先生来讲好处是可以如愿与对方达成符合预期的离婚调解书。风险是如果女方反悔,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房产问题的话还要再经历一次分家析产的诉讼。但离婚调解笔录可以在未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以证明女方放弃了房产份额并“换得”了补偿款20万元。所以未来即便女方反悔最终也是徒劳的,对我的当事人郝先生来讲可能只是多了一次诉讼,天津私人离婚律师没有其它损失。而女方明智的话,也不会反悔。

       该案因为是离婚案件,法律要求当事人原则上都要到庭应诉。当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到庭时,法院应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本案中,李女士生病与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作价均是合法正当的理由,天津私人离婚律师而一审法官不认可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不仅如此,一审法官竟然不承认收到过我方提供的《评估作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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