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公司让证人出庭作证时要提前向法庭申请

       天津离婚律师公司所谓阅卷就是在就起诉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后,对一审法院移送给二审法院的卷宗材料进行查阅。之所以要阅卷,是因为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只能收到一纸判决书。要想详细分析一审法官判决理由,必须要对案卷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毕竟这份案卷也是一审法官要想向二审法院说明裁判理由的基本依据。所以,只有在阅卷后才能在二审开庭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审裁判中的错误,做到有的放矢。

       今天,本律师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起离婚上诉案件进行阅卷。天津离婚律师公司之所以我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决定提起上诉,是以为在一审起诉离婚后,曾提出对房产的鉴定申请。为此以快递的方式将《鉴定申请书》交给了一审法官。而一审法官却对此置之不理,仅判决了离婚,没有对房产进行作价分割。本离婚律师阅卷后很是意外,因为发现卷宗材料里并没有附上《鉴定申请书》。很显然,一审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分割房产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当事人没有对房产申请评估作价,无法确定房产价值,所以无法进行分割。

       对于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这个问题,我方当然要在二审中提出。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因为快递记录,甚至快递底单是可以查询的。天津离婚律师公司快递底单上是清楚表明快递物品为《鉴定申请书》的。为此,本律师需要提前准备好快递记录,然后在二审开庭时提交给法官即可。本律师在天津市大兴区法院代理了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由于涉案房产的特殊性,导致法官无法在离婚调解书中确定房产的归属,但在离婚调解笔录中却有记载。本离婚律师现就该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法律后果。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情况:我的当事人郝先生(化名,原告)与丁女士(化名,被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在男方父母的资助下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原、被告双方的名下。双方共同起草了一份声明,内容是该房产的百分之七十份额属于郝先生父母。现因夫妻感情不和,郝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大兴区法院起诉离婚。天津离婚律师公司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在明确了基本法律事实后,法官于今天尝试进行离婚调解。对于上述房产,被告丁女士表示放弃自己应拥有的份额,同时综合双方各自名下所掌握的财产情况折抵后要求郝先生补偿其20万元。对于这个方案,郝先生也愿意接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房产涉及离婚案件之外第三人的所有权利益,故而法官在本案中无法对房产进行分割。正常的途径是:待双方离婚后,双方及郝先生的父母就该房产先打一场分家析产纠纷,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正式确认各方所拥有的份额后双方再另行分割各自应得的份额。但是如果采用这个方法,双方在本离婚案中将难以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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