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查公司在离婚时,仍属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吗?

       离婚过程当中,很多人为了想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更多的财产,天津调查公司或者保留更多的财产,通常绞尽脑汁隐匿、转移,甚至变卖相关财产以期达到将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我们究竟该如何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婚姻期间属于自己的正当合法的财产呢?首先应当了解,隐匿财产的几种形式:1、隐瞒对方,私自拥有不动产。比如说,单位的奖金等诸如飞基本工资类的福利,或者开立公司的其他账户收入。很多人喜欢建立小金库小金库其实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另外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以至于隐瞒方可将此视为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加以分割。2、天津调查公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以自己为产权人的房屋并将其过户至他人名下,卖房购得的房屋入自己的私人隐秘账户。3、以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或者购买股票、基金等投资类金融产品。

       针对以上三种隐匿财产的方式,我们认为,对于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大多会是以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名义,在离婚诉讼之前,天津调查公司应尽量的查找到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经转卖的房屋,同样在追查到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所得价款。对于隐匿的财产,应该留心对方在短时间内是否存在支出或者收入的大幅增加或者减少,并注意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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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处在离婚边缘的夫妻,既然婚姻无法继续维系,那么,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一方尤其是女性而言,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夏某某(男)于2006年元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离婚,天津调查公司次日,李某某在亲友的劝说下,表示今后不再提出与夏某某离婚,并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抚养,李某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由于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能够改善,故李某某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诉请离婚,天津调查公司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在诉讼中,夏某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天津调查公司虽然可以对其所有的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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