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如何界定家庭暴力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 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黄xx在犯罪后,积极送其妻到医院医治、护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其妻的谅解,其妻写 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丈夫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天津私人离婚律师遂对被告人黄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xx的行为属家庭暴力,应定为虐待罪。黄xx在酒醉之后,常常打骂妻子,而这次更是对妻子 用菜刀直接砍伤,最终造成妻子重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黄xx犯虐待罪。由于黄xx长期侮辱、打骂妻 子,虽妻子已原谅,但最后造成妻子重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第二种意见认为,黄xx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黄xx由于酒后闹事,对妻子进行打骂、砍伤。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 有放任的故意,天津私人离婚律师因此造成妻子重伤的严重后果。据此,应当认定黄xx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能积极抢救、护理妻子,并写出保证得到妻子的谅解,为家庭 和睦解决矛盾,应适用缓刑较为适宜。

       综上,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法庭应当查明事实,天津私人离婚律师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方仅以子女名义起诉,就简单地予以支持或驳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情势确实发生了变化,子女确有给付或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时,才能推翻父母双方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做出给付抚养费的判决,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难取证,难投诉,对施暴者处罚不力。一是受害妇女缺乏证据意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被他人知晓,大多数 施暴者又蛮横无礼,知情人一般不愿作证;二是法院采信证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加重了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三是社会公众包括各级执法 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天津私人离婚律师也停留在“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的层面上,既便是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处理也多以调解为主,且缺乏事后的跟踪了解,所以,对家 庭暴力处理不力客观上造成施暴者变本加厉地施暴,反对家庭暴力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四是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侵害妇女仍受到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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