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公司法院可以选择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天津离婚律师公司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拿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情况。对此,凭本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认为:法官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均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而且在仅有短信证明某些关键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很少直接予以认定,往往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和生活经验进行认定。具体来说,法官在面对短信证据时,往往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天津离婚律师公司1、审查收发短信双方的身份、手机号码、发送与接收时间,以及收、发双方与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是否存储于短信文件夹中,是否已经被认为移动至其他存储单元中。如果已被移动,则短信内容很可能已经被修改,故不能当作证据使用;3、审查短信内容与离婚案件的其它证据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或者向电信运营商进行调查。

       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但我的当事人在准备自己的经常居住地证明证明时却遇到了问题。原来,我的当事人常年居住在天津市和平区某小区,而被告却常年在美国。因夫妻感情不和,我的当事人打算在国内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以选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截至起诉离婚前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法院起诉离婚。为此,我的当事人在起诉前要取得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法院管辖的证据。接受委托后,我的当事人很快便拿来一张其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的一份格式化的“居住证明”。该证明的主体内容为“某某先生(身份证号:XX)为我小区居民,居住在XX小区XX楼XX单元XX号,特此证明。”

       对于上述证明,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并不合乎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格式。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居住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时间必须是截至起诉离婚前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所以法官是不会认可这种居住证明的。关于居住时间最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从何时至今”才对。当然,这个时间要满足一年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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