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虽然协议离婚是一种便捷的离婚方式,但本离婚律师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对婚姻法知识的欠缺,导致离婚协议约定不合法,并在离婚后仍会和对方发生纠纷。胡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原本为多年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在二年前协议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吴女士提出离婚后应该再给双方一个复合的机会,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均不得与他人再婚。如果期满双方决定彻底分开而不复婚,才可以与他人再婚。任何一方违反该约定需要给予对方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天津离婚律师公司胡先生表示同意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虽然双方有此约定,但离婚后未满三年,胡先生便结识了其他异性,现决定再婚。吴女士当然反对,并以赔偿50万元威胁胡先生。

       对于胡先生面临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他们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禁止再婚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护婚姻自由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不得作出违背法律原则的约定。既然双方不得约定禁止再婚条款,那么也就谈不上违约赔偿问题,所以胡先生可以随时再婚,天津离婚律师公司且无需向吴女士支付任何赔偿。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女方结婚多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正在协议离婚。为此,双方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一项离婚条件是:“男方需于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20万元,女方在收到该款项后三日内与男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签订该离婚协议后,女方仍不放心,又让男方补写欠条一张,内容大致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尚欠女方20万元离婚补偿款。”现张先生反悔,于是向本离婚律师咨询上述协议与欠条的法律效力。

       对此,本律师分析后认为首先要明确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虽然离婚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该协议是不生效的,既然不生效,故而允许当事人反悔。其次,从本案中两份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欠条中所指20万元欠款实际上就是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离婚补偿款。如前所述,作为欠款依据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天津离婚律师公司所以该欠条也当然是不生效的。综上,张先生目前仍然可以针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女方不能依据欠条向张先生索要离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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