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调查向法院起诉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吗?

       本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的咨询电话。他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于日前接到了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而判决的结果却让这位男士一败涂地。法院不仅判决双方离婚,而且将最主要的天津房产判给了女方,该男士虽然得到子女抚养权,却仅得到了一套位于天津婚姻调查的房产。

       得到这样的结果,这位男士当然不满意。经过本离婚律师的了解,原来该男士早已带着孩子与女方分居。双方婚后分别购买了位于天津市丰台区与河北省香河的房产。女方曾于去年向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但该男士拒绝出庭。鉴于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和平区法院驳回了女方的第一次起诉。于是,在等待了半年后,女方再次起诉到法院。而对于这次诉讼,男方依然拒绝出庭。殊不知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往往都会判离,加上女方提供的各种对男方不利的证据均被法院采纳。于是,这位男士便得到了上述判决结果。

       对于男方的理由,本律师当然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撤诉是法律赋予离婚案件原告的一项权利。同时,感情是可以变化的,天津婚姻调查对于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的看法自然也应许可原告自行改变。所以,王女士行使撤诉权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男方以双方均起诉要求离婚为依据认为夫妻感情均已破裂,甚至请求丰台法院拒绝我方的撤诉申请是毫无道理的。最终,丰台法院当庭批准了我们的撤诉申请。

       如果这位男士积极参加第二次诉讼,至少在房产分割问题上男方不会失去天津的房产。原因是:天津婚姻调查男方既然带着孩子在天津生活,在客观上必然需要天津的房产。根据离婚分割财产的规定,法院应该照顾子女利益。所以,男方只要以此为由提出要求,则得到天津房产应该不是问题。但现在的结果却相反。造成这个结果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男方拒绝出庭,放弃了表达自己意见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被女方拿走了天津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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