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调查起诉离婚被告却失去联系怎么办?
由于我国法院严格掌握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并据此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依据,所以在实践中造成有相当一部分起诉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后被驳回,需要等待半年之后再次提起诉讼。再次起诉离婚时除了要准备类似于第一次起诉时准备的诉讼材料外,一般还要准备两个特殊文件,即之前的判决书与判决生效证明。在立案时,这两个文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天津婚姻调查之前的判决书主要是证明该案曾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而且被法院驳回。判决生效证明则是为了向立案法官说明之前的判决书从何时开始生效,以及至今已满半年的法定再次起诉期限要求。
上述两个文件于再次起诉离婚时,天津婚姻调查对于绝大部分法院是都需要的。但本离婚律师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在天津市怀柔区法院却不需要判决生效证明,只需要之前的判决书即可。究其原因,本律师认为是怀柔区法院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庭与立案庭之间信息交流比较及时,审判法官在负责审理的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会在法院内部网络中更改案件的生效状况,而立案庭的法官可以随时查询该状况,免去了当事人再次起诉前还要找之前的审判法官开判决生效证明的麻烦。该院的做法非常便民,值得提倡!
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个涉及管辖问题的二次起诉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户籍地在天津市和平区,经常居住地不详)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去年8月,张先生以女方户籍地为管辖依据而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和平法院受理后,女方便以经常居住地在东城区为由而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是天津市东城区某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自己截至张先生起诉时一直居住在东城区某小区满一年),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东城区法院审理。鉴于女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未达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天津婚姻调查法院不可能判离婚。为了尽快结束第一次诉讼,于是张先生也同意移送至东城法院。就这样,该案第一次起诉便在东城区法院进行了审理,结果当然是驳回了张先生的离婚请求。现距离第一次判决驳回已满6个月,张先生又委托本律师准备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于是牵扯出该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